一、申请办理退休的条件
存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。
(一)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
按照国家规定,退休年龄为:
1、男年满60周岁,女工人年满50周岁,女干部年满55周岁;
2、井下、高空、高温、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(以下简称“特殊工种”),男年满55周岁,女年满45周岁;
3、男年满50周岁,女年满45周岁,经市、区、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。
(二)在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,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满10年以上;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,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满15年以上。(“视同缴费年限”是指《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》认定的年限)。
1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。即男满六十周岁、女工人满五十、女干部满五十五周岁(以存档前的身份确定);女干部若申请按工人(满五十)提前退休,须提前半年申请。
2、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以上;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。
二、退休的办理时间
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(公休日不顺延),委托存档个人向“中心”提交办理退休的材料。
三、办理退休程序
(一)正常退休
1、提前一个月到“中心”填写《退休申请》并交纳一寸照片2张;
2、填写《北京市养老保险清算个人帐户申请表》(表二十三)一份,由工作人员负责到西城区社保中心打印《个人帐户清算单》三份;
3、填写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》四份、《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》三份;
4、填写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》(表九);
5、“中心”根据《个人帐户清算单》计算退休人员退休金;
6、由“中心”负责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;
7、持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》和(表九)到西城区社保中心办理退休登记手续,领取并填写《退休证》;
8、由存档人员将档案送至西城区劳动和社会局社会化服务科,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
(二)提前退休
1、从事过“特殊工种”的职工,办理提前退休须原单位出具从事“特殊工种“的《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》和原单位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从事“特殊工种“《提前退休工种备案表》。
2、填写《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》(需贴照片)一式三份;
3、其他手续同“正常退休”。
(三)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
1、男年满50周岁,女年满45周岁,因病退休称为“病退”;男不满50周岁,女不满45周岁因病退休为“退职”。
2、职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需到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。进行劳动鉴定所需材料如下:
(1)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,说明申请鉴定原因和伤病情况;
(2)提供和病情有关的详细资料,包括:诊断证明(原件)、住院或门诊病历(或病历摘要)、X或CT片及报告书、化验单等材料;
(3)医疗期满的职工需提供职工医疗期协议书;
(4)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提供《企业职工工伤人定申请表》。
3、填写《职工劳动鉴定表》(需贴照片)一式三份。
4、交纳劳动鉴定费200元。
5、“中心”每月汇总上报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,市鉴定委员会统一安排劳动鉴定。
6、鉴定结果为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”的职工可办理退休手续,具体办理程序同“正常退休”。
7、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,除个人帐户养老金外,每提前一年其他部分养老金扣除2%。
四、须知
1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?
按照国家规定,退休年龄为:(1)男年满60周岁,女工人年满50周岁,女干部年满55周岁;(2)井下、高空、高温、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,男年满55周岁,女年满45周岁;(3)满50周岁,女年满45周岁,经市、区、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。在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,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满10年以上;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,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满15年以上。
2、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?
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缴费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被保险人,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,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;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,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以上,经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区、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,办理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
3、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》中的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?
按1998年市政府2号令的规定,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符合养老条件时,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。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%;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/120。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,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四部分计发:
(1)基础养老金: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,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%计发;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,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%计发,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,增加1%的计发比例;
(2)个人账户养老金: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/120计发;
(3)过渡性养老金: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,按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每满一年乘以1%。被保险人退休再乘以退休时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;
(4)综合性补贴: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,统一按127.5元(回民为129.5元)发给。
4、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?
过渡性养老金(G)按如下公式计算:
G=(S*N*1%)*(C0/C1)。
式中:
S=[(C1 /C1)X1+(C1/C2)X2+(C1/C3)X3+(C1/C4)X4+(C1/C5)X5+(C1/C6)X6]÷(12*n)
n:1992年-1997年应缴费年限,即:5.25年;
N: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;
C0:被保险人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;
C1…6:1997年、1996年…199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;
X1…6:被保险人1997年、1996年…1992年缴费工资。
5、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,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如何处理?
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,1998年7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(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),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,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支付给本人,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。
6、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,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如何处理?
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,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(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),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,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支付给本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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